据台湾《苹果日报》报导,台大医院重制艾滋器官愤慨各界,为了防止涉及事件再次再次发生,台湾立法院会议2020-03-10 (6日)通过有台大条款之称之为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修正案,规定医院切除器官时,必需实时将原始的医疗纪录,记述于捐赠者的病历,并获取给器官赠与医院,赠与医院获得报告之后,才能展开移植手术,藉以防止因为口语表达有误,再次再次发生悲剧。 台大:不会再行辩论 台大医院发言人谭庆鼎则声明,院内器官移植管理委员会在理解修正案详尽内容,之后不会开会讨论,如果有任何问题,不会利用月管道,向立法院以及卫生署等涉及单位陈述意见、辩论。 提高流程疏忽 今年八月,一名病毒感染艾滋病毒的患者病故后,不知情的家属表示同意将患者器官捐献,台大医院却因口头表达有误,误将此名艾滋病患上的器官移植给五名病患,导致五人都有病毒感染风险。
民进党立委朱淑英议案修法,规范捐赠者的医疗纪录必需原始记述于病历表,并且交由赠与医院,才能展开移植手术,昨成功在立法院通过;朱淑英说道,这是为了提高过去器官移植的流程疏忽,防止憾事再次再次发生。 此外,为了推展器官捐献,立院昨也三读通过民众若有意愿捐献器官,除签订现行器官捐献表示同意卡外,也应当必要注记在健保卡上,让医疗院所可以更加较慢理解捐赠者意愿。 台湾卫生署医事处处长石崇良2020-03-10 回应,以往民众即使在健保卡标示器官捐献意愿,仍不具法律效力,修正案通过后,健保卡注记具备与器官捐献表示同意卡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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