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是为增进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全球二氧化碳废气所使用的市场机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遵守温室气体排放量义务时可以采行三种交易机制:牵头遵守(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出让其构建的排放量单位;洗手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获取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积极开展项目合作,构建“经核证的排放量量”,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构建排放量所需的费用;废气贸易(ET),指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排放量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必要出让给另外一个没能已完成排放量义务的发达国家。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特征 (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很快 欧洲气候交易所于2005年4月发售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碳交易被演译为金融衍生品。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市场有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还有加拿大、日本、俄罗斯市场,美国和澳大利亚也有自己的国内交易市场,其中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全球首家国内气候交易所。
除交易所外,投资银行、对冲基金、投资基金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碳市场中也扮演着有所不同的角色。 (二)发展中国家于是以沦为主要的卖方市场 在1996—2000年间,大部分碳交易主要再次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特别是在是美国和加拿大。但是,最近这种状况再次发生了相当大转变。
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排放量量的合约交易份额早已由2001年的38%下降到2002年的60%。 (三)交易市场流动性劣, 发展不完备 由于不存在多种交易方式,造成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构成了多个拆分的交易市场, 而且各个交易市场之间缺少流动性。其中最典型的是CDM项目的交易市场和国际其他交易市场之间的流动性问题。
CDM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合作实行的碳减排项目, 发展中国家不能将排放量额度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买方,却无法获得国际市场去展开出售,造成这一市场沦为显著的买方市场。忽略,国际买家却可以将在发展中国家出售的排放量额度获得国际市场去出售,提供极大的经济利益。 (四)碳排放权交易价格波动轻微 受到交易市场的不完备、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交易价格经常出现极大的波动,我国CDM项目最初的交易价格在5美元左右,最低下降到15美元,现在平稳在10美元左右的交易价格上。
适当的,欧盟内部的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更加轻微。2006年4月中旬,欧洲气候交易所刷新了每吨30欧元的纪录,但在5月中旬又狂跌至10 欧元,2007年的期货价格则已降至了4欧元。 二、我国CDM项目积极开展现状与不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CDM项目积极开展现状 2004 年7月1日,我国施行了《洗手发展机制项目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提出我国洗手发展机制项目实行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行机构、实行程序以及其他涉及决定,并于2005 年10 月12 日开始实行。
我国积极参与CDM项目合作,截至2009年4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后的CDM项目相似2000个,在联合国CDM继续执行理事会登记顺利的项目相似500个,居于世界首位。这些项目主要集中于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和提升能效这两大领域,其次是甲烷重复使用利用、较低废气的化石能源发电、燃料替代、燃料切换、分解成温室气体HFC-23、N2O排放量,分解成N2O。
但从排放量量来看,我国主要排放量量来自于HFC-23和N2O项目。这两类项目只必须在现有设备上略为展开技术改良,才可取得大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开发成本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大,项目开发者最乐意研发。但是,此类项目对东道国的区域环境提高、社会环境效益减少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并不大。
可再生能源项目、能效提升项目、甲烷重复使用利用项目等对技术转让和新技术应用于增进较小,可提高居民生活条件、提升就业率,对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协助也相当大,具备显著的可持续发展效益,但往往归属于资金密集型,排放量成本较高、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宽,产生的CERs(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核查证实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量)较较少,而不被推崇。 (二)我国CDM项目实行中不存在的问题 1、项目产于不合理 从已登记项目的产于区域看,CDM并没在贫穷落后地区获得较好发展。
目前我国三分之二的排放量量来自于东北以及东部沿海区域,且主要集中于在城市或者较繁盛地区,确实惠及贫困区域的项目较较少。截至2009年3月31日,我国12个欠发达的中西部省区(还包括青海、新疆、陕西、甘肃、宁夏、内蒙、重庆、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已在EB 登记的CDM项目数占到全国已登记项目总数的41%,为83个。 从已登记的项目类型来看,工业CO2(二氧化碳)排放量项目占有了绝大部分。
截至2009年3月31日,在EB登记的CERs中约有60% 来自于HFC-23项目。然而,HFC-23项目技术较为简单,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并不大。
相对而言,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的可再生能源研发项目以及提升能效项目比重较小。 目前的项目主要集中于在工厂或者其他大型集中于的区域场所,而对于一些集中的排放量量较小的项目,如家庭住户的可再生能源推展项目或者交通节约能源、建筑节能等项目,由于排放量活动的高度分散性,在现有CDM框架下项目交易费用较高,无法研发。
2、推展技术转让的效果佳 技术转让是协助发展中国家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地手段,因为其可较慢提升发展中国家应付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技术转让总是最重要的议题。一些CDM项目,因为有高昂的商业报酬,可以为技术转让获取机会。
但在CDM项目实践中,确实能构建技术转让的案例很少,大多数情况下,CDM仅有是显商业交易项目,CER买卖双方仅有出于取得利润的目的,并不注目CDM项目能带给多少技术转让。 3、缺少规范指导,背离方法学拒绝 由于我国实行CDM项目还正处于探寻阶段,没规范的指导守则,国内许多企业在应用于涉及方法学展开计算出来时为图省事,经常根据实际更容易取得的数据对计算方法展开一些变动,这往往被负责管理审查的经营实体(Operational Entity,OE)视作对方法学应用于的某种背离而遭批评。
在项目的自由选择上,许多国内的企业忽略了EB对于这些项目规定和倡导的条件拒绝,没彻底理解项目的实际环境意义,从而造成了项目申请人登记的命中率不低。 4、信息不平面,延后登记时机 国内许多企业对CDM项目实行此还较为陌生。
在我国一些需要实行温室气体排放量、合乎CDM项目拒绝的企业大多产于在偏远地区,消息较为道岔,很多企业在听闻可以实行CDM时,都早已建成投产了,错失了申请人登记CDM的时机。由于《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附件一国家2008年到2012年的排放量义务,因此CDM机制不仅具备国际性,更加具备时效性。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由于缺少涉及科学知识和处置国际事务的经验,往往在论证CDM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错失了登记机遇。 5、管理体制尚待更进一步完备 我国《洗手发展机制项目运营管理办法》对项目业主的拒绝仅有为中资或中资有限公司,没具体CDM项目带给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对项目参与方,尤其是咨询公司和中介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规范并无明文拒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国内CDM市场有些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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