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公布2015消费滋扰情况报告,表明以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为代表的远程购物已是消费者滋扰高发领域,且随着跨境电商、海外送货等消费形式蓬勃发展,跨国跨境消费滋扰呈现出剧增态势。但是,由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维护机制尚能不完备,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以网络购物、电视购物为代表的远程购物也沦为消费者滋扰的多发领域。2015年,全国消协的组织法院远程购物滋扰20083件,其中网络购物占到比95.41%,也就是19161件。 而2014年,全国消协的组织法院远程购物滋扰20135件,其中网络购物占到92.28%,也就是18580件。无论意味著数量还是占到比,网购滋扰皆有显著下降。
“这表明网络消费环境尚待更进一步净化,才能获释消费红利。”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回应。 在远程购物中,消费者主要滋扰的对象牵涉到电商平台、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和电视购物等方面。
电商平台被投诉的问题有:一是商品质量不合格和冒充的现象比较严重;二是七天无理由退款无以实施;三是消费者个人信息遭到泄漏;四是网上支付安全性无以确保。 与电商平台比起,微商是改版的网络交易模式,发展很快。由于大部分微商是个人对个人的交易不道德,且微商划入政府监管的时间并不宽,所以问题也更加多。
例如2015年,微商毒面膜事件曾引发普遍注目,但微商缺少信用保证体系,经常出现消费纠纷后,消费者维权始得。同时,微商还不存在欺诈宣传不道德,实物与宣传相符;部分微商的“积赞”等活动无法还清允诺等问题。“尤其要警觉的是,微商的层级式销售模式更有了部分直销进军微商,早已引发了涉及部门的推崇。
”董祝礼说道。 2014年3月15日实施实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专门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递交其姓名、地址、有效地身份证明、有效地联系方式等现实身份信息。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然而实际情况中,办理工商登记的微商很少,甚至连向交易平台获取现实身份信息的也不多。 “传统的监管办法无法适应环境电商、微商的数量和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清华大学教授柴跃廷建议,创建电子商务市场规范管理与监测平台,所有市场主体在专门从事电子商务市场活动前需通过电子商务市场规范管理与监测平台展开登记注册并动态确保。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将未注册注册的任何法人、涉及机构接管为登记用户,逐步清理网上不规范、不精确、不原始、非法违规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信息。
中消协公布的报告表明,跨国跨境滋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在跨境旅游中,部分旅行社、导游,利用信息不平面欺诈消费者,或强迫消费者购物;二是跨境电商、送货商品的质量不存在问题,还包括运输过程中导致的损耗,国内外型号相符等;三是跨境商品的售后服务不完备,例如厂商对于境外出售产品未予售后服务、退换货等问题。 中消协滋扰部主任张德志指出,我国跨境消费维权机制仍未创建,跨境消费维权环境还不成熟期,跨境消费维权难度很大。
“比如,境外产品没3c证书,国内消费者买回来之后,经常出现问题就没滋扰依据;香港地区不存在司马两与公制两两种标准,内地消费者往往分不清;语言不通也更容易导致消费维权障碍,必须涉及部门专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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