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8日公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稿,拒绝污染地块责任人不应制订风险管控方案,去除或者清扫污染源,避免污染蔓延;对必须开发利用的地块不应积极开展管理与修缮,避免对地块及周边环境导致二次污染。环保部8日公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稿,拒绝污染地块责任人不应制订风险管控方案,去除或者清扫污染源,避免污染蔓延;对必须开发利用的地块不应积极开展管理与修缮,避免对地块及周边环境导致二次污染。《办法》认为,不应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导致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分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管理与修缮的主体责任。导致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确认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分担适当的主体责任。
《办法》拒绝,经风险评估证实地块污染风险多达可拒绝接受水平,且暂缓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管理与修缮条件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该制订风险管控方案,去除或者清扫污染源,采行污染隔绝、切断等措施,避免污染蔓延。必须采行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组织划界管控区域、成立标识、发布公告,积极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找到污染蔓延的,拒绝有关责任人及时采行补救措施。
《办法》认为,经风险评估证实地块污染风险多达可拒绝接受水平,且必须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该积极开展管理与修缮,并超过适当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拒绝。地块责任人应该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更改情况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成污染地块管理与修缮工程方案,并将管理与修缮工程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在工程实行之日起三十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污染地块管理与修缮期间,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措施,避免对地块及周边环境导致二次污染;管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展开处置处理,并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管理与修复过程中清扫或者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构筑物等,归属于危险废物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展开处置处理。《办法》认为,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管理与修缮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找到有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道德,依法采行惩处等措施。《办法》特别强调,地块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遵守涉及报告备案申请的;二未实施污染地块管理与修缮工程方案确认的环境保护措施的;三并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污染土壤运输涉及事项的。地块责任人,专门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管理与修缮的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环保部8日公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稿,拒绝污染地块责任人不应制订风险管控方案,去除或者清扫污染源,避免污染蔓延;对必须开发利用的地块不应积极开展管理与修缮,避免对地块及周边环境导致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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