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签定旅行合约第二天,誓约要去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就通告重开了,但旅行社没告诉,李先生从北京赶往贵州才获知情况。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北京玉屏旅行社赔偿金李先生1000元。
法院同时确认,旅行社购物时间减少、司机绕路等问题,也指出服务不存在瑕疵。2017年8月26日,李先生代表其本人及郑女士,与北京玉屏旅行社签定旅游合约,誓约参与贵州11日旅游,费用5180元。
旅行社允诺不私自更改旅游行程决定,在出团前真实情况告诉明确行程决定和有关明确事项。报价单表明行程决定的景点还包括大、小七孔景区西江千户苗寨(还包括观赏歌舞演出)等,并列明了3次购物休整时间每次40分钟。2017年9月10日,李先生和郑女士如期上下班,但抵达贵州后被告诉大、小七孔景区重开。
玉屏旅行社要求替换景点,李先生、郑女士拒绝接受在协议上签署,但是已到贵州无法脱团,不能回来上下班。两人回应,这件事让自己心情不悦,再行去大、小七孔景区得额外花3000多元,且导致精力和时间上的浪费。
而实质上,在签定旅游合约的第二天,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就公布通告,称之为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25日继续重开大、小七孔景区。法院指出,在旅游合约中,作为专业旅游经营者的玉屏旅行社,对于旅游景点信息的收集较之于普通游客而言更加便捷,故其理应更高的留意义务。在签订合同第二天,景区管理处即公布大、小七孔景点重开通报,此时距离出团另有10余天的时间,其作为旅游活动的的组织方,惟合理的注目义务,直到抵达贵州后才告诉游客,造成其在旅游过程中存在失望。另外,关于购物时间减少、没能决定观赏苗寨歌舞、司机绕路耽搁休息时间等情况,指出玉屏旅行社在旅游合约遵守过程中不存在瑕疵。
综上,玉屏旅行社不应分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鉴于玉屏旅行社已采行一定的填补措施,对于重开的旅游景点展开了移位,故法院酌定旅行社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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