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奠定劳动关系、具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议定和更改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公平强迫、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议定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以定依据,在并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对劳动者降薪,劳动者否可以拒绝接受,又应当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2011年6月,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薪水与上个月比起,每月工资被叛了30%,一开始李女士以为是人事部计算出来有误,但是在告知后人事部后获知,薪资被降并非人事部计算出来有误,而是公司对她的薪资展开了调整。此外,在告知其他同事之后李女士获知,在全部109名员工中,与她一样被降薪的只有10人。于是大家一起寻找领导调停,获得的回应是:要么拒绝接受降薪,要么自动辞职。
自此,大家才明白公司的本意在于:想要将他们裁员,但是又想缴纳经济补偿金,所以才以此手段胁迫他们自行请辞。李女士一行人不不愿请辞,但是对于公司的无故降薪不道德又知道该如何维权,于是他们寻找工会谋求协助。【小编解析】 上述案件中,李女士公司的不道德显著无法以定依据,归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硬裁员”不道德,该案件归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劳动合同誓约的内容。但在上述案件中,该公司予以协商,单方面减少李女士等人的工资标准,这一不道德毫无疑问既是违法也科债权人。
同时,该公司单方减少工资的不道德也包含克扣工资。回应,李女士等人可以催促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发给被扣减的薪水、恢复原工资标准、并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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