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刘A某与廖某某再婚协议中誓约赠予给女儿刘B某的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经常出现了法定继承情况,这个所附期限的房屋赠予合约否再次发生法律效力?该赠与房屋能否作为被继承人刘某军的遗产展开法定?下面,将一一分析: 刘B某是刘A某与廖某某之女。2004年2月27日,刘A某与廖某某协议再婚,誓约夫妻联合集资建设的坐落于新田县龙泉镇的某住房一套(注册所有人为刘A某)在男方百年归寿后归女儿刘B某所有承继。同年6月23日刘A某与陈某成婚,并于2005年1月30 日生育儿子刘C某。
2012年10月15日,刘A某以上述住房不作抵押,贷款人民币150 000元。2013年6月刘A某逝世,陈某、刘C某居住于在上述住房拒绝接受腾房。为避免上述住房的抵押关系,2017年8月,廖某某代刘A某偿还债务了贷款本金98534元、利息2790元。另查明,被告陈某在新田县龙泉镇自建房屋一栋。
【法院裁决】 一、证实刘A某与第三人廖某某签定的再婚协议书、财产拆分协议合法有效地 二、缩被告陈某、刘C某在本裁决再次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留出坐落于新田县龙泉镇的房屋,并将该房屋归还给原告刘B某。【案件分析】 刘A某与廖某某再婚协议中誓约赠予给女儿刘B某的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经常出现了法定继承情况,这个所附期限的房屋赠予合约否再次发生法律效力?该赠与房屋能否作为被继承人刘A某的遗产展开法定?下面,将一一分析: (一)所附期限的房屋赠予合约有效地 新田县龙泉镇的房屋所有权人虽为刘A某,但归属于刘A某与第三人廖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A某与第三人廖某某皆是不具备适当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刘A某与第三人廖某某在再婚时再婚协议书及财产拆分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展开了处理,誓约该财产在刘A某百年归寿后赠予给原告刘B某所有,原告刘B某在财产拆分协议上亲笔签名回应拒绝接受赠予,刘A某生前及第三人廖某某并没撤消、更改对原告刘B某的赠予。
刘A某与第三人廖某某再婚时再婚协议书及财产拆分协议誓约该财产在刘A某百年归寿后赠予给原告刘B某所有,是刘某A与第三人廖某某现实意思回应,没违背法律的规定,也没违背公序良谓,该附期限赠予合约合法有效地。(二)所附期限赠予合约高于法定继承 现刘A某月底2013年6月病故,再婚协议书及财产拆分协议中誓约的附条件早已成就。虽然该遗产再次发生了法定继承情况,但是根据私法意思自治权原则,当事人之间的双方同意应该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而限于。
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否认其效力。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军在再婚协议中做出赠予的意思回应应该优先于其病故后遗产的法定继承法律关系。
(三)归还原物的请求权正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9条“因承继或者不受个人财产获得物权的,自承继或者不受个人财产开始时再次发生效力”的规定,新田县龙泉镇大众路的房屋至刘A某病故后即刘B某赠与与承继开始时再次发生效力,原告刘B某获得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3条 “因物权的归属于、内容再次发生争议、得失关系人可以催促证实权利。”故原告刘B某催促证实父母再婚时再婚协议书、财产拆分协议有效地,其拥有新田县龙泉镇大众路的房屋之物权的诉讼请求,合乎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反对。
被告陈某、刘C某的居住权源于刘A某,刘A某的居住权源于与第三人廖某某在再婚协议书及财产拆分协议的誓约,即刘A某有使用权(居住权),百年归寿后此房归女儿刘B某所有权继承权,现刘A某病故,被告陈某、刘C某的使用权(居住权)消失,被告陈某、刘C某之后居住于该房屋无法律依据,科无权占据,侵害了原告刘B某对房屋的闲置、用于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 “无权闲置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催促归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誓约,遵守民事义务,分担民事责任。
” 故被告陈某、刘C某不应分担暂停侵犯,归还房屋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催促二被告留出住房交付给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合乎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反对。原告催促判令二被告帮助原告办理过户申请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陈某、刘C某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没帮助办理过户的义务,该催促于法无据,法院未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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