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样板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样板条款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成主险、附加险。主险还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计四个独立国家的险种,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自由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誓约,按照梁保险种分别分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无法独立国家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互为违背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不尽相同,附加险条款惟之处,以主险条款不尽相同。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所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不含港、澳、台地区)行经,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机车,上道路行经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作载运物品以及展开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还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意外事故遭到人身死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还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再次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认。保险人、投保人强迫议定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誓约外,投保人不应在保险合同正式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在用于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必要损失,且不属于减免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誓约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 撞击、翻覆、坠落在; (二) 火灾、发生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在、坍塌; (四) 失火、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车祸碰撞;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到自然灾害(只仅限于驾驶员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为避免或者增加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缴纳的适当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分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自行计算出来,最低不多达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减免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事故再次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蓄意毁坏、假造现场、吞噬证据; (二)驾驶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再次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员被保险机动车或者被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2、饮酒、大麻或静脉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暂扣、注销、吊销期间; 4、驾驶员与驾驶证写明的定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员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继续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机车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书或其他不可或缺证书; 7、自学驾驶员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员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吊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留、没收、充公、政府接管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修理、维修、改装成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蓄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专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骚乱、污染(不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必要供油、高温烤制、燃烧、未知原因火灾; (四)违背安全性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并未及时通报保险人,且因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 (六)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的蓄意不道德。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升值、维修后因价值减少引发的减值损失; (二)大自然磨损、朽蚀、生锈、故障、本身质量缺失; (三)遭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予以适当维修并检验合格之后用于,导致损失不断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告诉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蓄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并未及时通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不分担赔偿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早已及时告诉或者应该及时告诉保险事故再次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背本条款第十六条誓约,造成无法确认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偷窃、被偷窃、被抢走、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毁,或被偷窃、被偷窃、被抢走行刺受到的损毁,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遗失; (七)车轮分开损毁,玻璃分开碎裂,无显著撞击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追加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入水后造成的发动机损毁。免赔率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誓约计算出来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胜次要事故责任的,实施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胜同等事故责任的,实施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胜主要事故责任的,实施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胜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施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该由第三方负责管理赔偿金,无法寻找第三方的,实施30%的意味著免赔率; (三)违背安全性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再次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减少10%的意味著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认意味著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施免赔率的基础上减少每次事故意味著免赔额。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认。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买价乘以保险费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认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认。保险费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照保险费系数表格确认。赔偿金处置 第十三条 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应该及时采行合理的、适当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增加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48小时内通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置交通事故的,应该立刻通报保险人。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置交通事故的,应该帮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定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赔偿时,应该向保险人获取与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该获取保险单、损失表格、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再次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人的驾驶证。
归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该获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开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起诉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置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该获取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定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毁的被保险机动车,应该尽可能修缮。维修前被保险人应该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认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认的,保险人可以新的核定。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到损失后的瓦解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置。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认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减。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伤害而导致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赔偿的,保险人不应大力帮助;被保险人也可以必要向本保险人赔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支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催促赔偿金的权利。
被保险人早已从第三方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展开赔偿金时,适当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获得的赔偿金金额。保险人并未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退出对第三方催促赔偿金的权利的,保险人不分担赔偿金责任。被保险人蓄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拒绝归还适当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支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人获取适当的文件和所告诉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出来: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取得的赔偿金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意味著免赔率之和)-意味著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缮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出来赔偿金: 赔款=(实际修缮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取得的赔偿金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意味著免赔率之和)-意味著免赔额 (三)施救酬劳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并未保险的财产,不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到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条 保险人法院报案、现场勘查、核定损失、参予诉讼、展开申辩、拒绝被保险人获取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获取专业建议等不道德,皆不包含保险人对赔偿金责任的允诺。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本保险事故,造成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不含施救酬劳)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誓约缴纳赔款后,本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归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在用于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再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到人身死伤或财产必要损坏,依法应该对第三者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减免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誓约,对于多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金限额的部分负责管理赔偿金。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胜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事故未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胜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胜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胜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牵涉到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尽相同。
责任减免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死伤、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事故再次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蓄意毁坏、假造现场、吞噬证据; (二)驾驶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再次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员被保险机动车或者被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2、饮酒、大麻或静脉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暂扣、注销、吊销期间; 4、驾驶员与驾驶证写明的定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员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继续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机车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书或其他不可或缺证书; 7、自学驾驶员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员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吊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留、没收、充公、政府接管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修理、维修、改装成期间; 4、全车被偷窃、被偷窃、被抢走、下落不明期间。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伤、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骚乱、污染(不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的蓄意不道德、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蓄意串通的不道德;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并未及时通报保险人,且因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死伤、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任何单位或个人歇业、停运、电力供应、停电、停气、投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遗失导致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升值,维修后因价值减少引发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员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租用、用于、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员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死伤;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住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远超过《道路交通事故伤势人员临床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予以保险人事前书面表示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告诉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蓄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并未及时通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不分担赔偿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早已及时告诉或者应该及时告诉保险事故再次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背本条款第三十四条誓约,造成无法确认的损失; (十)精神伤害抚慰金; (十一)应该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再次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约早已过热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免赔率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誓约计算出来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写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胜次要事故责任的,实施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胜同等事故责任的,实施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胜主要事故责任的,实施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胜全部事故责任的,实施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 违背安全性装载规定的,实施10%的意味著免赔率。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相连用于时视为一体,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写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分担赔偿金责任,但赔偿金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缩。赔偿金处置 第三十条 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应该及时采行合理的、适当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增加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48小时内通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置交通事故的,应该立刻通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置交通事故的,应该帮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定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赔偿时,应该向保险人获取与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该获取保险单、损失表格、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再次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人的驾驶证。
归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该获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开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起诉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置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该获取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定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的伤害,可以必要向该第三者赔偿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伤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起的赔偿金责任确认的,根据被保险人的催促,保险人应该必要向该第三者赔偿金。被保险人怠于催促的,第三者有权有无应获赔偿金部分必要向保险人催促赔偿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导致伤害,被保险人并未向该第三者赔偿金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金。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毁的第三者财产,应该尽可能修缮。维修前被保险人应该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认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认的,保险人可以新的核定。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出来 1、当(依合约誓约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金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相等或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金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金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意味著免赔率之和) 2、当(依合约誓约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金限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金限额时: 赔款=(依合约誓约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金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意味著免赔率之和)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势人员临床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金额。予以保险人书面表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允诺或缴纳的赔偿金金额,保险人有权新的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金范围或远超过保险人不应赔偿金金额的,保险人不分担赔偿金责任。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法院报案、现场勘查、核定损失、参予诉讼、展开申辩、拒绝被保险人获取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获取专业建议等不道德,皆不包含保险人对赔偿金责任的允诺。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在用于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再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遭到人身死伤,且不属于减免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该对车上人员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誓约负责管理赔偿金。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胜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事故未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胜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胜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胜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牵涉到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后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尽相同。责任减免 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死伤,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事故再次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蓄意毁坏、假造现场、吞噬证据; (二)驾驶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再次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员被保险机动车或者被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2、饮酒、大麻或静脉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暂扣、注销、吊销期间; 4、驾驶员与驾驶证写明的定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员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继续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机车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书或其他不可或缺证书; 7、自学驾驶员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员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吊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留、没收、充公、政府接管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修理、维修、改装成期间; 4、全车被偷窃、被偷窃、被抢走、下落不明期间。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伤,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骚乱、污染(不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并未及时通报保险人,且因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人的蓄意不道德。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死伤、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员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蓄意不道德导致的自身死伤;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怀孕、自杀、打架、自杀身亡、犯罪行为导致的自身死伤; (三)违法、违章乘坐人员的人身死伤;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远超过《道路交通事故伤势人员临床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六)律师费,予以保险人事前书面表示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告诉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蓄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并未及时通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不分担赔偿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早已及时告诉或者应该及时告诉保险事故再次发生的除外; (八)精神伤害抚慰金; (九)应该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支付的损失和费用。免赔率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誓约计算出来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写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胜次要事故责任的,实施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胜同等事故责任的,实施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胜主要事故责任的,实施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胜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施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责任限额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认。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员人座位除外)确认。赔偿金处置 第四十五条 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应该及时采行合理的、适当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增加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48小时内通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置交通事故的,应该立刻通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置交通事故的,应该帮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定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赔偿时,应该向保险人获取与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该获取保险单、损失表格、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再次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人的驾驶证。归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该获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开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起诉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赔偿金金额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由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置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该获取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定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取得赔偿金金额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八条 赔款计算出来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约誓约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死伤损失金额-不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或相等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金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金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约誓约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死伤损失金额-不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金限额时: 赔款=(依合约誓约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死伤损失金额-不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势人员临床医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金额。
予以保险人书面表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允诺或缴纳的赔偿金金额,保险人有权新的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造成损失金额无法确认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接受赔偿金。第五十条 保险人法院报案、现场勘查、核定损失、参予诉讼、展开申辩、拒绝被保险人获取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获取专业建议等不道德,皆不包含保险人对赔偿金责任的允诺。
第四章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减免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誓约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偷窃、偷窃、抢走,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剩60天并未查明行踪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偷窃、偷窃、抢走后,受到损毁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遗失必须修缮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偷窃、抢走过程中,受到损毁必须修缮的合理费用。责任减免 第五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被保险人赔偿时没能获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开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驾驶员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蓄意毁坏现场、假造现场、吞噬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留、罚没、查禁、政府接管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修理、维修、改装成期间,被运输期间。第五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骚乱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诈骗引发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的蓄意不道德、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非全车遭到偷窃,仅有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偷窃或损毁; (六)追加设备的损失; (七)遭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予以适当维修并检验合格之后用于,导致损失不断扩大的部分; (八)被保险机动车被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并未及时通报保险人,且因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而再次发生保险事故;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告诉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蓄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并未及时通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不分担赔偿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早已及时告诉或者应该及时告诉保险事故再次发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背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约以定,造成无法确认的损失。
免赔率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誓约计算出来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 再次发生全车损失的,意味著免赔率为20%; (二) 再次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没能获取《机动车注册证书》、机动车出处凭证的,每缺乏一项,减少1%的意味著免赔率。保险金额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认。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买价乘以保险费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认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认。
保险费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照保险费系数表格确认。赔偿金处置 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走的,被保险人告诉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不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报保险人。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赔偿时,需获取保险单、损失表格、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注册证书》、机动车出处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开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损毁的被保险机动车,应该尽可能修缮。维修前被保险人应该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认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
对未协商确认的,保险人可以新的核定。第五十九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金: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走的,按以下方法计算出来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意味著免赔率之和) (二)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缮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出来赔偿金。第六十条 保险人证实赔偿单证齐全、有效地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出让书,保险人支付结案。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本保险事故,造成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誓约缴纳赔款后,本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归还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五章 标准化条款 保险期间 第六十二条 除另有誓约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写明的相距甚远时间不尽相同。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誓约,指出被保险人赔偿获取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原始的,应该及时重复使用通报被保险人补足获取。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金催促后,应该及时做出核定;情形简单的,应该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保险人应该将核定结果通报被保险人;对归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赔偿金协议后十日内,遵守赔偿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金期限另有誓约的,保险人应该按照誓约遵守赔偿义务。保险人并未及时遵守前款誓约义务的,除缴纳赔款外,应该赔偿金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六十四条的誓约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该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收到拒绝接受赔偿金通知书,并解释理由。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自接到赔偿金催促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数额无法确认的,应该根据有数证明和资料可以确认的数额先予缴纳;保险人最后确认赔偿金数额后,应该缴纳适当的差额。第六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出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该及时通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更改申请。因被保险机动车出让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再次发生明显变化的,保险人自接到前款誓约的通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适当调整保险费或者中止本保险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拒绝中止本保险合同的,应该向保险人缴纳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守手续费,保险人应该归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拒绝中止本保险合同的,自通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中止。保险人按日缴纳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约中止之日起至期间的保险费,并归还剩下部分保险费。
第六十九条 因遵守本保险合同再次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约争议解决问题方式中自由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写明: (一)递交保险单写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控告。本保险合同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不尽相同。除附加险条款另有誓约外,主险中的责任减免、免赔规则、双方义务某种程度限于于附加险。
1、玻璃分开碎裂险要 2、燃烧损失险 3、新的减少设备损失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5、发动机过河损失险 6、维修期间费用补偿险要 7、车上货物责任险 8、精神伤害抚慰金责任险 9、计免赔率险要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寻找第三方特约险要 11、登录修理厂险要 玻璃分开碎裂险要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分开碎裂,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金。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自由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自由选择的投保方式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
第三条 责任减免 加装、修理机动车过程中导致的玻璃分开碎裂。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限于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誓约。燃烧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所指在没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导致本车的损失; (二)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或者增加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缴纳的适当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分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自行计算出来,最低不多达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二条 责任减免 (一)燃烧仅有导致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私自改装成、安装电器及设备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爆炸导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用于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必要供油、高温烤制等违背车辆安全性操作者规则导致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金实施20%的意味著免赔率,不限于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誓约。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认。
第四条 赔偿金处置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出来赔偿金;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维修费用计算出来赔偿金。新的减少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再次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车上新的减少设备的必要损坏,保险人在保险单写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出来赔偿金。
第二条 责任减免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金的免赔誓约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誓约不尽相同。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的减少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认。
新的减少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减少设备的购买价乘以保险费金额后的金额。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用于过程中,再次发生无显著撞击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誓约负责管理赔偿金。
第二条 责任减免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员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蓄意不道德导致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大自然老化、损毁,生锈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金实施15%的意味著免赔率,不限于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誓约。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认。
第四条 赔偿金处置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维修费用计算出来赔偿金。(二)在保险期间内,总计赔款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中止。
发动机过河损失险 本附加险仅有限于于家庭出租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用于过程中,因发动机入水后造成的发动机的必要损坏,保险人负责管理赔偿金; 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或者增加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缴纳的适当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分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自行计算出来,最低不多达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二条 责任减免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金皆实施15%的意味著免赔率,不限于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誓约。第三条 赔偿金处置 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计算出来赔偿金。
维修期间费用补偿险要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中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中止。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用于过程中,再次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车身损坏,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停运,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誓约,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维修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填补停运损失。
第二条 责任减免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分担维修期间费用补偿: (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或维修; (二)非在保险人接纳的修理厂维修时,因车辆维修质量相左拒绝导致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人推迟车辆送修期间; (四)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意味著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金额,不限于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誓约。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
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认并在保险合同中写明,保险期间内誓约的补偿天数最低不多达90天。第四条 赔偿金处置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写明的保险金额计算出来赔偿金;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誓约的日赔偿金金额除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缮之日起至的实际天数计算出来赔偿金,实际天数多达双方誓约维修天数的,以双方誓约的维修天数不尽相同。保险期间内,总计赔款金额超过保险单写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中止。车上货物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再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到必要损坏,依法不应由被保险人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管理赔偿金。第二条 责任减免 (一)偷窃、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失、少、丧生、枯萎、变质、串味、腐蚀,动物误入、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发生爆炸导致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导致的损失; (三)因纸盒、紧固疏于,装载、遮挡失当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装载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减值、运输延后、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令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金实施20%的意味著免赔率,不限于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誓约。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认。第四条 赔偿金处置 被保险人赔偿时,不应获取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涉及单据。
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出来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责任险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在投保人仅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管理赔偿金第三者的精神伤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有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管理赔偿金车上人员的精神伤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员人在用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再次发生投保的主险誓约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导致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死伤,受害人据此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催促,保险人依据法院裁决及保险合同誓约,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人缴纳的精神伤害抚慰金,在扣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该缴纳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金限额内负责管理赔偿金。第二条 责任减免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约协议,不应由他人分担的精神伤害抚慰金; (二)并未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仅有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慌而引发的伤害; (三)分娩妇女的流产再次发生在交通事故再次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金实施20%的意味著免赔率,不限于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誓约。第三条 赔偿金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认。第四条 赔偿金处置 本附加险赔偿金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裁决在保险单所写明的赔偿金限额内计算出来赔偿金。
计免赔率险要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誓约的免赔率计算出来的、应该由被保险人自行分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管理赔偿金。
第二条 责任减免 下列情况下,应该由被保险人自行分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该由第三方负责管理赔偿金而无法寻找第三方的; (二)因违背安全性装载规定而减少的; (三)再次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誓约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没能获取《机动车注册证书》、机动车出处凭证的,每缺乏一项而减少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誓约的每次事故意味著免赔额; (五)可可选本条款但并未自由选择可选本条款的险种誓约的; (六)不能可选本条款的险种誓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寻找第三方特约险要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该由第三方负责管理赔偿金,但因无法寻找第三方而减少的由被保险人自行分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管理赔偿金。登录修理厂险要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再次发生后,被保险人可登录修理厂展开维修。释义 【撞击】所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合乎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再次发生的、产生碰撞痕迹的车祸碰撞。
【翻覆】所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本被保险机动车卡住,车体控地,丧失长时间状态和行经能力,不经施救无法完全恢复行经。【坠落在】 所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经中再次发生意外事故,整车凌空后行踪,导致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凌空,仅有由于摇晃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在。
【外界物体坍塌】所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地或陷下。【燃烧】所指在没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火灾】所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发的、在时间或空间上丧失掌控的自燃(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轻微的水解反应)所导致的灾害。【次生灾害】指地震导致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毁坏而引起的火灾、发生爆炸、瘟疫、剧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等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不尽相同。
【暴雨】所指每小时降雨量约16毫米以上,或倒数12小时降雨量约30毫米以上,或倒数24小时降雨量约50毫米以上。【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洪水泛滥、潮水上岸及洪水泛滥。
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消防车设施漏水以及在长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漏、水管烧焦不属于洪水责任。【玻璃分开碎裂】所指未再次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毁,仅有再次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毁。【车轮分开损毁】所指未再次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毁,仅有再次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分开损毁,或上述三者之中给定二者的联合损毁,或三者的联合损毁。
【车身划痕损失】仅有再次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毁,且无显著撞击痕迹。【追加设备】所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先设备以外的,另外安装的设备和设施。【新车购买价】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买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认。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牵涉到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还包括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家庭成员】指未婚、子女、父母。【市场公允价值】 指熟知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强迫的情况下所确认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交易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价格。
【参照保险费系数表格】保险费按月计算出来,严重不足一个月的部分,计保险费。最低保险费金额不多达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买价的80%。保险费金额=新车购买价×被保险机动车已用于月数×月保险费系数 【饮酒】指驾驶员人饮用所含酒精的饮料,驾驶员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相等20 mg/100 mL的。
【全部损失】 所指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相当严重损毁几乎丧失原先形体、效用,或者无法再行归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为实际仅有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再次发生事故后,指出实际仅有损早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防止再次发生实际仅有损所须要缴纳的费用多达实际价值的,为推断仅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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