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 瑾(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否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方式索取公私财物。
实践中,许多借贷式诈骗的行为人在落网后 ... 作者:江瑾(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否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方式索取公私财物。实践中,许多借贷式诈骗的行为人在落网后,总会获取借条等证据,并反驳称之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由于此类案件与民间借贷纠纷有相似之处,因此给辨别此类案件的性质带给了不少后遗症。
笔者指出,区分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否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应该坚决主客观相符的原则,既要防止全然根据结果客观归罪,也无法偏听偏信被告人的反驳,而应该融合行为人的明确行为表现及其他客观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明确应该审查以下几个因素:一、审查行为人借款前否具备偿还能力如果行为人借款前已债台高筑,或没任何财产和不顾一切职业,却大量向人借款,则即使借款时有开具借条,仍可以辨别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为人借款前经济状况良好,则即便用于了一些愚弄方法如高估偿还债务能力等取得了借款,事后因天灾、经营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如期交还借款,但因其所享有的房产、股票等其他财产能确保出借人利益不损毁,因此可确认行为人在借款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不应确认为诈骗。刑事实务公众号补足:这里所说的偿还能力还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辨别若无偿还能力,我们无法只非常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备偿还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作长时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展开不顾一切的投资,有相同、可信的收益来源,那么其具备偿还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备偿还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造成偿还能力失去的,因其主观上不具备不交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法以诈骗罪定罪惩处。
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造成借款无法交还之后不是采行大力的补救措施以构建尽快交还借款,而是乘机逃出,对债权人避而不见,展现出出有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乘机赖账”的态度几乎可以推断其主观上早已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二、审查行为人借款时否采行了诈骗手段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为了诈骗揭穿,在借款时往往不会使用虚构事实或掩饰真凶的手段,或虚构借款用作某种投资或营利性活动,或允诺高额的利息,造成被害人产生错误的了解,从而使被害人谣传其能连本带息偿还。而在长时间借贷中,借款人因不具备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不会告诉自己的真实情况和借款用途,很少使用愚弄的方法。
刑事实务公众号补足:以借款方式构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不道德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并未还不道德,都包括有一定的愚弄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不道德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定性的、根本性的起到:于是以因为有事前的诈骗不道德,不道德人才指出有“充裕”的理由指出未予交还,也于是以因为有未予交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才不会采行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并未还,因不具备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长时间的借款不道德来构建自己不顾一切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行了一定的愚弄手段,如高估自己的诚信度、交还能力等,但这种愚弄不道德对借款的最后交还不具备实质的影响,或者说这种愚弄不道德与事后再次发生的无法交还的结果之间不具备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归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不道德。三、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实际用途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被骗得财物后一般来说不想交还,因此不会在取得财物后肆意挥霍,如用作赌、借钱、挥霍无度、放高利贷等。
而民事借贷中的行为人一般不会按誓约将借款用作经商、投资等不顾一切用途。刑事实务公众号补足:审查,实际用途否具备非法性。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辨别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长时间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不会将款项用作不顾一切用途,并且不会在借款时主动解释,以超过使借款人坚信而且不愿借款。
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作非法目的,如毒贩、非法经营、赌以及投机不道德等,审判实践中无不如是。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作非法目的后如期交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提供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备无意间因素,但只要事后交还,当然就无法确认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
从司法实践中看,任何诈骗犯罪案件皆是以最后没交还涉及款项而案发。这里所说的借款用途,应该是借款的主要用途,即款项的全部或大部分流向。而不还包括行为人有可能将少量借款用作非法用途等。
四、审查行为人无法交还借款的原因刑事实务公众号补足: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借款届满后,如果是能交还而不肯归还,或者是因将借款用作挥霍无度、赌、酗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无法交还的,可推断其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而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借款人无法偿还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观原因导致的,如经营亏损、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谈,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是显然不想偿还债务,即能还而不还;而民事借贷纠纷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间无法偿还债务,即想要还而还没法。无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还是民间借款纠纷,其最后结果都是因为行为人没交还借款而正式成立。
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蓄意,借款无法交还的结果不能是由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无法交还借款,是由行为人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原因所致,即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无法交还结果具备因果关系。这种因非法占有的目的造成无法交还的结果有两种情形,一是需要归还而不肯归还,如携款逃出、对出借人避而不见。
行为人的这些逼不归还借款的展现出,几乎可以确认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因为行为人将借款用作挥霍无度浪费、违法犯罪活动如赌、非法经营、贩卖毒品等,由于行为人对于款项的挥霍无度浪费或用作违法犯罪活动后有可能造成款项的无法交还这一结果是坚称的,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推断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五、审查行为人无法交还借款后的态度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或以各种理由敷衍应付,或移往资金、躲避隐蔽,逼不归还。
而民事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在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交还借款后,不会想方设法采行各种补救措施,以填补和增加被害人的损失。刑事实务公众号补足:行为人对于借款后的偿还态度,可以作为其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因为自己的原因或因为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交还借款时,不是大力采取有效的措施填补和增加债权人的损失,而是展现出出有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借机深山,或者虽然没深山,但一直挂出有“借钱没、真是有一条”的流氓互为,行为人的此种赖账的态度,几乎可以推断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六、实际判例(2018)粤5102刑初11号,(2018)粤51刑惜59号刘某在其已因赌而负债累累巨额债务,又无平稳收益来源的情况下,以低利息为诱饵,虚构借贷给他人的事实,收买三被害人将钱赠予其用于。刘某在被骗得资金后,除少部分以利息或本金名义交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作赌,造成无法交还。刘某与被害人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刘某是以借名为索取他人财物,其不道德已包含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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