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情非常简单但具备普及性。一般在夫妻延续期间,一方借贷用作夫妻联合生活的债务,在再婚时应该作为夫妻联合债务展开拆分。但不存在值得注意,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婚姻离但债务不离”。
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早就结识,2014年7月14日,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允诺保险费利息6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郭某的账户中南流60000元,被告郭某于当日为原告开具借据1份。借款当日,被告郭某从银行账户中存款47500元,次日再度从银行账户中存款3500元,其余款项被被告郭某用作在澳客彩票网上出售彩票及赌球。2014年9月22日,被告郭某再度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将200000元南流被告郭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为原告开具借据1份。
借款当日,被告郭某将其中的100000元通过银行账户南流案外人王某的银行账户,并另外支取了现金15000元,后又于9月23日、9月26日分别支取现金2000元,其余款项被被告郭某用作在澳客彩票网上出售彩票及赌球花费只剩。后原告向被告郭某索取借款,被告郭某推迟不给,原告具状控告至本院。另坎,被告郭某与被告崔某于1980年10月23日注册成婚,2014年10月11日双方协议再婚,并办理了再婚注册。
【法院裁决】 一、被告郭某偿还债务原告陈某借款260000元,并保险费利息6000元,合计266000元; 二、被告崔某对上述债务中的170000元分担联合清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情非常简单但具备普及性。一般在夫妻延续期间,一方借贷用作夫妻联合生活的债务,在再婚时应该作为夫妻联合债务展开拆分。但不存在值得注意,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婚姻离但债务不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需要证明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
夫妻一方在专门从事赌、酗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由法条由此可知,个人债务、虚构债务、非法债务这三类在夫妻再婚时,不必沦为联合债务展开拆分,由一方自行分担。故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并允诺保险费利息6000元,双方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郭某予以偿还债务。
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虽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但其用作出售彩票及赌球的支出不应归属于被告郭某个人债务,不属于二被告夫妻联合债务;被告崔某对于夫妻联合债务不应分担清偿责任,对被告郭营坡的个人债务没清偿义务。本案中,被告崔某原告证明被告郭某从原告处借款后,将其中90000元用作个人挥霍无度,不应确认不属于夫妻联合债务;其余170000元不应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原告拒绝被告崔某对被告郭某的全部借款分担清偿责任,以及被告崔某指出借款全部为被告郭某个人借款而不分担清偿责任,皆依据严重不足,法院未予反对。
【涉及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再婚时,原为夫妻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联合偿还债务。共同财产严重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夫妻为联合生活或为遵守养育、奉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不应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再婚时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
但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需要证明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夫妻一方在专门从事赌、酗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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