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栏目 自选股 数据中心 行情中心 资金流向 仿真交易 客户端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绿城腾将)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全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对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全称“绿城腾将”)借出他人的证券账户专门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绿城腾将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先后借出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账户和中泰证券账户、嘉硕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账户、哈尔滨天翔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账户专门从事证券交易,交易资金源于绿城腾将,交易盈亏由绿城腾将分担。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计账面亏损7344.78万元。 吉林证监局回应,绿城腾将的上述不道德违背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含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要求对绿城腾将责令修正,给与警告,并判处30万元罚款。 天眼坎表明,绿城腾将正式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注册资本1.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涛。绿城腾将的大股东为海纳宏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65.00%;海纳宏源投资有限公司则为宁波晖鹏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申请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该向证券交易所上报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人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公司债券筹措办法;(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售数额;(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可切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该上报保荐人开具的上市荐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人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背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交易本公司股票的,给与警告,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绿城腾将) 当事人: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全称绿城腾将),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全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绿城腾将借出他人的证券账户专门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诉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拥有的权利。
当事人并未明确提出陈述、辩护意见,也并未拒绝听证会。本案现调查、审理落幕。 经查明,绿城腾将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先后借出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账户和中泰证券账户、嘉硕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账户、哈尔滨天翔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账户专门从事证券交易,交易资金源于绿城腾将,交易盈亏由绿城腾将分担。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计账面亏损73,447,824.3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及证券账户资料、资金账户记录、涉及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绿城腾将的上述不道德违背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含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要求:对绿城腾将责令修正,给与警告,并判处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不应自接到本惩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必要上缴国库,并将红字当事人名称的缴付凭证复印件送来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惩处要求上告,可在接到本惩处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人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惩处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必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
驳回和诉讼期间,上述要求不暂停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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